時間:2007/4/18
地點:Coffs Harbour

Coffs Harbour是Newcastle和黃金海岸之間最大的城市,也是重要的區域中心。同樣地,在Coffs Harbour可以進行各式各樣的水上活動,到市中心的大型購物中心去瞎拼,到免費的皇家植物園散步,在Pet Porpoise Pool和海豚親親,或是帶小孩去大香蕉(Big Banana)共享天倫之樂。然而,上述幾點並不特別吸引我,在這邊停留是因為Coffs Harbour有較多班次的公車,不用在晚上9點抵達我想去的Byron Bay。因此,我打算在此地悠哉地度過一天。

不過,這理應平淡的一天卻有個戲劇化的開始和結束,也是我寫這篇文章的原因。當天早上我睡到自然醒,吃完早餐後回房間時,在走廊上碰到兩位滿面怒容的女孩,她們似乎在爭執些什麼。我整理完畢出門,在Reception處發現那兩位女孩已經像潑婦罵街般互相對罵,似乎聽到”fxxk”、”bitch”和”police”等字眼。天啊!到底發生何事需要勞動警察出面?雖然有點好奇,但當時的場面實在有點尷尬,反正事不關己,一見到外面陽光普照的好天氣,我就完全忘卻身後混亂而出門閒逛去了!

晚上回來後才得知事情始末,為了方便說明,早上吵架的兩位女孩(為了說明方便,分別稱為被告和原告)昨天和另一位女孩(稱為路人甲)住在同一間房間,三位女孩之前彼此互不認識,但是原告和路人甲昨晚在pub裡聊得蠻愉快。早上原告和路人甲一起離開房間,路人甲去洗手間盥洗,而原告則去找青年旅館的經理,想應徵以工作換取食宿的職務,被告此時是單獨一人在房間裡。離開約十秒鐘而已,原告就發現忘了帶護照,於是馬上折返。一開房門就看見被告在窗前望著窗外,正好站在她背包的右邊,被告在說了一句”What a beautiful day!”後就回到自己的床上。原告拿起她的背包後,立即發現裡面的皮夾和貼身暗袋都被打開,皮夾內的40澳幣和貼身暗袋內的500美金都不翼而飛!!由於進房間時的情況,原告馬上懷疑是被告拿走她的財物,被告馬上喊冤,說她只不過想看看外面天氣如何,怎麼可以誣賴她是小偷?早上那場驚天動地的爭執就是為此!

一番激烈爭執後,原告堅持要青年旅館的經理報警處理,被告也不甘示弱地要求證明清白。在等待警察的過程中,路人甲已經要check-out,雖然原告請她一起等警察以作證,但是路人甲以要趕路為由而拒絕待在那邊枯等,於是開著車就走了。警察來了之後聽取雙方說法,認為被告言行舉止坦蕩,身上雖然也有美金現鈔,不過都是小額鈔票,金額不到150元,和原告丟掉的5張百元大鈔並不一致。況且,原告只不過離開房間一下子,要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從背包內找出皮夾和貼身暗袋,並竊取其內財物,實在像極了不可能的任務。出事的房間只住了3個人,扣掉原告和被告後,就只剩下一位似乎完全沒牽扯進來的路人甲了!警察向青年旅館的經理詢問路人甲的資料,發現她在簽到簿上的字跡完全無法辨識,早上一聽到警察要來就馬上閃人,相較於被告毫不畏懼地等待警察,路人甲的舉止就很可疑!原告說她整晚都將背包擺在那邊,和路人甲一起從pub回來後只打開過皮夾,並沒有檢查貼身內袋。若路人甲是真正的罪魁禍首,她要下手的時機其實蠻多的,包括整個晚上和在pub內時,被告只不過是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方。最終,原告接受這個聽起來最合理的解釋,淚眼汪汪地向被告道歉,並在青年旅館經理的安排下換到另一間房間,避免今晚再度共處一室的尷尬。

至於我為什麼知道的如此詳細呢?因為當晚青年旅館有舉行4塊澳幣喝到死的pub之夜活動,被告和我坐在同一桌,忍不住抱怨起早上的經歷。被告是愛爾蘭人,和澳洲警察溝通當然沒問題,若她不懂英文,可能會跳到黃河也洗不清!!聽完了事情始末,我得到以下結論:

(一)貼身內袋若要裝大額現金,一定要名符其實地貼身收藏,不然將現金隨便塞在大行李中搞不好還比較安全。

(二)英文還是學好一些!

(三)沒事幹別到窗戶前看外面天氣!















生活雜記(14):在Coffs Harbour戲劇化和悠哉的一天

時間:2007/4/18
地點:Coffs Harbour

Coffs Harbour是Newcastle和黃金海岸之間最大的城市,也是重要的區域中心。同樣地,在Coffs Harbour可以進行各式各樣的水上活動,到市中心的大型購物中心去瞎拼,到免費的皇家植物園散步,在Pet Porpoise Pool和海豚親親,或是帶小孩去大香蕉(Big Banana)共享天倫之樂。然而,上述幾點並不特別吸引我,在這邊停留是因為Coffs Harbour有較多班次的公車,不用在晚上9點抵達我想去的Byron Bay。因此,我打算在此地悠哉地度過一天。

不過,這理應平淡的一天卻有個戲劇化的開始和結束,也是我寫這篇文章的原因。當天早上我睡到自然醒,吃完早餐後回房間時,在走廊上碰到兩位滿面怒容的女孩,她們似乎在爭執些什麼。我整理完畢出門,在Reception處發現那兩位女孩已經像潑婦罵街般互相對罵,似乎聽到”fxxk”、”bitch”和”police”等字眼。天啊!到底發生何事需要勞動警察出面?雖然有點好奇,但當時的場面實在有點尷尬,反正事不關己,一見到外面陽光普照的好天氣,我就完全忘卻身後混亂而出門閒逛去了!

晚上回來後才得知事情始末,為了方便說明,早上吵架的兩位女孩(為了說明方便,分別稱為被告和原告)昨天和另一位女孩(稱為路人甲)住在同一間房間,三位女孩之前彼此互不認識,但是原告和路人甲昨晚在pub裡聊得蠻愉快。早上原告和路人甲一起離開房間,路人甲去洗手間盥洗,而原告則去找青年旅館的經理,想應徵以工作換取食宿的職務,被告此時是單獨一人在房間裡。離開約十秒鐘而已,原告就發現忘了帶護照,於是馬上折返。一開房門就看見被告在窗前望著窗外,正好站在她背包的右邊,被告在說了一句”What a beautiful day!”後就回到自己的床上。原告拿起她的背包後,立即發現裡面的皮夾和貼身暗袋都被打開,皮夾內的40澳幣和貼身暗袋內的500美金都不翼而飛!!由於進房間時的情況,原告馬上懷疑是被告拿走她的財物,被告馬上喊冤,說她只不過想看看外面天氣如何,怎麼可以誣賴她是小偷?早上那場驚天動地的爭執就是為此!

一番激烈爭執後,原告堅持要青年旅館的經理報警處理,被告也不甘示弱地要求證明清白。在等待警察的過程中,路人甲已經要check-out,雖然原告請她一起等警察以作證,但是路人甲以要趕路為由而拒絕待在那邊枯等,於是開著車就走了。警察來了之後聽取雙方說法,認為被告言行舉止坦蕩,身上雖然也有美金現鈔,不過都是小額鈔票,金額不到150元,和原告丟掉的5張百元大鈔並不一致。況且,原告只不過離開房間一下子,要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從背包內找出皮夾和貼身暗袋,並竊取其內財物,實在像極了不可能的任務。出事的房間只住了3個人,扣掉原告和被告後,就只剩下一位似乎完全沒牽扯進來的路人甲了!警察向青年旅館的經理詢問路人甲的資料,發現她在簽到簿上的字跡完全無法辨識,早上一聽到警察要來就馬上閃人,相較於被告毫不畏懼地等待警察,路人甲的舉止就很可疑!原告說她整晚都將背包擺在那邊,和路人甲一起從pub回來後只打開過皮夾,並沒有檢查貼身內袋。若路人甲是真正的罪魁禍首,她要下手的時機其實蠻多的,包括整個晚上和在pub內時,被告只不過是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方。最終,原告接受這個聽起來最合理的解釋,淚眼汪汪地向被告道歉,並在青年旅館經理的安排下換到另一間房間,避免今晚再度共處一室的尷尬。

至於我為什麼知道的如此詳細呢?因為當晚青年旅館有舉行4塊澳幣喝到死的pub之夜活動,被告和我坐在同一桌,忍不住抱怨起早上的經歷。被告是愛爾蘭人,和澳洲警察溝通當然沒問題,若她不懂英文,可能會跳到黃河也洗不清!!聽完了事情始末,我得到以下結論:

(一)貼身內袋若要裝大額現金,一定要名符其實地貼身收藏,不然將現金隨便塞在大行李中搞不好還比較安全。
(二)英文還是學好一些!
(三)沒事幹別到窗戶前看外面天氣!














生活雜記(14):在Coffs Harbour戲劇化和悠哉的一天

時間:2007/4/18
地點:Coffs Harbour

Coffs Harbour是Newcastle和黃金海岸之間最大的城市,也是重要的區域中心。同樣地,在Coffs Harbour可以進行各式各樣的水上活動,到市中心的大型購物中心去瞎拼,到免費的皇家植物園散步,在Pet Porpoise Pool和海豚親親,或是帶小孩去大香蕉(Big Banana)共享天倫之樂。然而,上述幾點並不特別吸引我,在這邊停留是因為Coffs Harbour有較多班次的公車,不用在晚上9點抵達我想去的Byron Bay。因此,我打算在此地悠哉地度過一天。

不過,這理應平淡的一天卻有個戲劇化的開始和結束,也是我寫這篇文章的原因。當天早上我睡到自然醒,吃完早餐後回房間時,在走廊上碰到兩位滿面怒容的女孩,她們似乎在爭執些什麼。我整理完畢出門,在Reception處發現那兩位女孩已經像潑婦罵街般互相對罵,似乎聽到”fxxk”、”bitch”和”police”等字眼。天啊!到底發生何事需要勞動警察出面?雖然有點好奇,但當時的場面實在有點尷尬,反正事不關己,一見到外面陽光普照的好天氣,我就完全忘卻身後混亂而出門閒逛去了!

晚上回來後才得知事情始末,為了方便說明,早上吵架的兩位女孩(為了說明方便,分別稱為被告和原告)昨天和另一位女孩(稱為路人甲)住在同一間房間,三位女孩之前彼此互不認識,但是原告和路人甲昨晚在pub裡聊得蠻愉快。早上原告和路人甲一起離開房間,路人甲去洗手間盥洗,而原告則去找青年旅館的經理,想應徵以工作換取食宿的職務,被告此時是單獨一人在房間裡。離開約十秒鐘而已,原告就發現忘了帶護照,於是馬上折返。一開房門就看見被告在窗前望著窗外,正好站在她背包的右邊,被告在說了一句”What a beautiful day!”後就回到自己的床上。原告拿起她的背包後,立即發現裡面的皮夾和貼身暗袋都被打開,皮夾內的40澳幣和貼身暗袋內的500美金都不翼而飛!!由於進房間時的情況,原告馬上懷疑是被告拿走她的財物,被告馬上喊冤,說她只不過想看看外面天氣如何,怎麼可以誣賴她是小偷?早上那場驚天動地的爭執就是為此!

一番激烈爭執後,原告堅持要青年旅館的經理報警處理,被告也不甘示弱地要求證明清白。在等待警察的過程中,路人甲已經要check-out,雖然原告請她一起等警察以作證,但是路人甲以要趕路為由而拒絕待在那邊枯等,於是開著車就走了。警察來了之後聽取雙方說法,認為被告言行舉止坦蕩,身上雖然也有美金現鈔,不過都是小額鈔票,金額不到150元,和原告丟掉的5張百元大鈔並不一致。況且,原告只不過離開房間一下子,要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從背包內找出皮夾和貼身暗袋,並竊取其內財物,實在像極了不可能的任務。出事的房間只住了3個人,扣掉原告和被告後,就只剩下一位似乎完全沒牽扯進來的路人甲了!警察向青年旅館的經理詢問路人甲的資料,發現她在簽到簿上的字跡完全無法辨識,早上一聽到警察要來就馬上閃人,相較於被告毫不畏懼地等待警察,路人甲的舉止就很可疑!原告說她整晚都將背包擺在那邊,和路人甲一起從pub回來後只打開過皮夾,並沒有檢查貼身內袋。若路人甲是真正的罪魁禍首,她要下手的時機其實蠻多的,包括整個晚上和在pub內時,被告只不過是在錯誤的時間出現在錯誤的地方。最終,原告接受這個聽起來最合理的解釋,淚眼汪汪地向被告道歉,並在青年旅館經理的安排下換到另一間房間,避免今晚再度共處一室的尷尬。

至於我為什麼知道的如此詳細呢?因為當晚青年旅館有舉行4塊澳幣喝到死的pub之夜活動,被告和我坐在同一桌,忍不住抱怨起早上的經歷。被告是愛爾蘭人,和澳洲警察溝通當然沒問題,若她不懂英文,可能會跳到黃河也洗不清!!聽完了事情始末,我得到以下結論:

(一)貼身內袋若要裝大額現金,一定要名符其實地貼身收藏,不然將現金隨便塞在大行李中搞不好還比較安全。
(二)英文還是學好一些!
(三)沒事幹別到窗戶前看外面天氣!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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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ycchen012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